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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17-07-25              

宜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宜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一、任务和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襄阳市及我市党委、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襄阳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研究拟定全市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市、镇(办事处、区)机关“三定”规定的组织实施。

3、管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镇(办事处、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4、审核市直党政群机关、镇(办事处、区)机关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调整和更名;审批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镇(办事处、区)机关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5、审批市人大、市政协、各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6、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委的规定,研究核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人民团体机关和镇(办事处、区)机关人员编制总额。

7、审批市、镇(办事处、区)机关所属股级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批全市各类事业单位的类别划分、编制标准。

8、审议因行政区划调整变动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涉及的机构编制事宜。

9、审批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的实体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0、研究制定全市性的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全市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总量控制全市事业编制不超过上级规定的限额。

11、负责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机构编制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1、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重要问题由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一支笔审批;日常工作授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按规定办理,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2、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和省、襄阳市党委、政府、编委有关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审议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和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置;审议全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审批市直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讨论有关机构与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审议或审定委员会职责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委员会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

4、下列机构编制事宜由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市委常委会或市“四大家”会议研究决定,其中需要上级审批的按程序上报襄阳市审批:

1)市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意见;

2)镇(办事处、区)机构改革方案和编制分配方案;

3)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立、撤销和合并。

三、办事机构

1、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编办)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工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

2、市编办的主要工作是:

1)拟定委员会办公会议议题,负责会议筹备,整理会议纪要;负责会议各项决定的组织实施和督办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报告。

2)负责草拟机构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和实施意见;负责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草拟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办理机构编制请示;草拟提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的文件。

3)审核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和派出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4)审核市人大、市政协和各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调整、更名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

5)审核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批副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名称变更和内设机构设置、调整;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6)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日常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7)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和机关(含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团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办证工作。

8)负责行政、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控编减编工作;审核年度编制使用计划,提交市编委会研究同意后监督落实。

9)负责完成上级编办下达的有关专题调查研究任务;抓好全市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并及时上报;办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异动手续。

10)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文件审批

1、坚持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三个一”制度,即凡是涉及到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事宜,实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一家行文批复。

2、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重要文件、会议纪要、机构编制调整批复,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一般性文件,也可由主任、副主任委托市编办主任签发。

3、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由市编办主任签发。

4、市编办的通知、报告、批复等文件、函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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